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《信访制度》

日期:2011-09-05 浏览:27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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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为改进机关作风,当好人民公仆,有效预防和减少残疾人集体上访、越级上访、重复信访,市残联及直属单位推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,确保信访件件件有着落、事事有交待。

  2、第一个接待群众来访或第一个收到群众来信、接听群众信访电话的工作人员,为信访首问责任人。

  3、首问责任人受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或接听残疾人信访电话,要积极热情、尽忠职守,秉公办事,认真记录、正确疏导,及时处理。

  4、对信访群众(信访电话)反映的问题,首问责任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,应当直接办理;能答复和办理的要及时认真答复、办理,该请示的及时请示,对紧急信访事项、电话,要急事急办,特事特办。不能办理和解释的要及时转组宣科处理。

  5、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和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,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;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、行政复议、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,应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。

  6、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,归口办理。组宣科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,其他科室积极配合和协助。